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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由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牵头起草的国家标准《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监管平台通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发布,旨在为L3级及以上智能网联汽车的运行安全监管平台建设提供统一的技术规范与标准依据。
该标准严格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产业政策制定,全面响应了国家关于智能网联汽车准入试点、上路通行及“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的管理要求。标准的核心在于构建了一套部、省、市三级联动的监管平台架构。其中,市级平台作为基础数据采集与一线业务执行节点,承担着辖区内车辆数据实时接入、违法研判及事故分析等核心职能;省级与部级平台则侧重于跨区域数据的汇聚、交换与协同监管,形成自下而上数据汇聚、自上而下指令贯通的高效管理体系。
在平台部署与网络环境划分方面,条款明确了各级平台的部署位置与网络归属。部级平台与省级平台均部署于公安信息通信网(以下简称“公安网”)内,市级平台则由互联网部分与公安网部分共同组成。将部级与省级平台完全部署于公安网,便于全国及全省汇聚数据统一管理,也便于与公安网的部、省级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直接进行数据交换。市级平台采用互联网与公安网双网部署模式,互联网部分承担面向企业的信息备案、车辆数据实时接收、运行安全材料上传及交通安全服务信息推送等功能,为企业或管理主体提供便捷的互联网接入通道,降低企业侧的系统对接门槛;公安网部分则承载交通违法研判、交通事故分析、运行安全管理及系统管理等核心应用功能,并通过安全边界与互联网部分进行数据交换。
在技术要求上,标准对平台的功能模块进行了精细化定义,涵盖了从基础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车辆数据接收,到核心的交通违法研判、交通事故分析,再到高阶的运行安全态势监测与风险预警等全方位能力。特别地,标准明确了监管平台必须具备对“区域外激活自动驾驶系统”、“未按规定升级自动驾驶系统”等高风险行为的自动监测与研判能力,以确保车辆运行严格符合备案要求。同时,为保障数据安全与系统稳定,标准还对平台的软硬件环境、网络部署、数据存储周期(实时数据留存不少于3个月,事件数据留存不少于12个月)及三级等保安全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将有效解决当前各地监管平台接口不统一、数据难以互联互通的痛点,为公安交管部门开展车辆注册登记、违法处理、事故责任认定等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对规范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GPK官网